一、设立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
2.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16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6号)
二、申请条件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三、扶助金标准
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8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20元/人/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520元/人/月、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390元/人/月、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260元/人/月。
四、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并公示;
4.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办理方式
1.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2.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六、咨询电话
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电话:0550-8091561,0550-8091562。